当前位置:首页 > 政策法规

景泰县城乡社会救助工作责任追究实施细则

来源:   时间:

  

  为了加强城乡社会救助工作的规范化管理,实行工作责任制,确保社会救助政策的贯彻落实,维护社会稳定,根据国务院《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》、甘肃省《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,结合我县实际,制定本细则。

  一、责任追究原则

  实施责任追究,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;坚持公开、公正、准确的原则;坚持经济处罚与行政处分并重的原则;坚持惩处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。

  二、责任追究对象

  从事城乡低保工作的县民政局、乡镇、村委会和社区的主要领导、分管领导以及相关工作人员。

  三、责任追究内容

  (一)不按政策规定和程序审核审批的;

  (二)无正当理由拒绝申报、审核、审批的;

  (三)不按规定程序入户调查或在调查中不负责任造成资料严重失实的;

  (四)不按规定和程序公开、公示的;

  (五)对群众来信来访查处不力,造成越级上访,影响正常工作秩序的;

  (六)徇私舞弊搞“关系保”、“人情保”,将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对象纳入保障的。

  (七)利用职务或工作便利,吃、拿、卡、要谋取私利的;

  (八)执行补差标准严重不公的;

  (九)无故不及时审核、审批,致使低保金不能按时发放的;

  (十)乱收费的;

  (十一)没有实行集体审批,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个人说了算,造成失误的;

  (十二)遗失或销毁低保档案的;

  (十三)弄虚作假、玩忽职守、吃空响,挪用、截留低保资金的;

  (十四)“两个承诺”落实不到位的;

  (十五)其它应予追究的责任问题。

  四、责任追究的具体办法:

  (一)社区(村委会)主任和相关工作人员如有上述责任追究主要内容之一的,以经济处罚为主,行政追究为辅。

  1、每次审批中,认定救助对象3—5户不准确的,社区(村委会)主任扣发半年的奖金,相关工作人员扣发一个月工资。

  2、认定救助对象5户以上不准确的,社区(村委会)主任扣发全年的奖金并扣发一个月工资,相关工作人员扣发一个季度的工资;

  3、因工作疏忽造成集体上访,或认定的救助对象10户以上不准确且有渎职行为的,社区(村委会)主任予以免职,相关工作人员要调整工作岗位,属正式职工的扣发全年工资和奖金并调离岗位,属聘用的予以解聘。

  (二)各乡镇、民政部门主要领导、分管领导和相关工作人员,有上述责任追究主要内容之一的,分情况作出相应的行政和经济处罚。

  1、工作中违犯纪律,情节较轻且未造成不良后果的,给予批评教育。主要领导扣发半年奖金并在年终考核时不能评为优秀,分管领导扣发全年奖金并在年终考核时不能评为称职,相关工作人员扣发一个月工资。

  2、违纪情节较重,造成一定损失或不良后果的,给予记大过以下处分,并对具体工作人员在年终考核时不能评为称职(或合格);

  3、违纪情节严重,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后果的,给予降级以上处分。对触犯刑律,构成犯罪的,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。

  (三)凡构成违纪的,由县监察局协调民政部门及相关单位组成调查组,本着实事求是,严格执法的原则,进行调查处理。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。

  五、本细则由县民政局、县监察局负责解释。

  六、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
  


打印
【相关报道】

网站管理:甘肃省白银景泰民政局
技术支持:民政部信息中心
地址:甘肃省白银景泰东街老年活动中心
邮编: 730400     电话: 0943—5523601